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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拒做亲子鉴定 两法院分别审理得两种判决


发布日期:2005-5-29 21:00:52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阮锦平 梁宇俊 杨伟强 张镇山  编辑:

  新闻提示

  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日前,记者先后从江门、梅州两地法院获悉这两起类似的案例,相似的情形,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为何?两起案件的法官均有说法。

  但是,两位法官都认为,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要求确认或者是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合理地利用亲子鉴定技术的问题已引起法律界的广泛争议和探讨,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法律将对此进行具体规范,避免以后审理类似的案件“无法可依”。

  案发江门

  逃避亲子鉴定 法官推定生父

  1997年,湖南女子李某从老家到江门新会打工,随后认识了当地男子王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1998年,李某突然有了身孕,王某闻讯大喜,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却因身体原因而流产。之后,王某逐渐疏远李某,随后还找了另外一名女子结婚生子。

  遭受双重打击的李某2000年2月回到湖南老家。但没想到回家不久的李某发现自己居然又有身孕,并在同年顺利产下一男孩。

  2004年7月,再也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

  让李某感到意外的是,该案开庭审理时,王某不仅坚称孩子不是他的,还说自己与李某没有任何的关系,只是一般的认识,李某倍感伤心,申请做亲子鉴定。但王某干脆只委托律师出庭,自己则躲起来,连法院发的传票都不理,按照他的如意算盘,如果他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连法院都拿他没办法,但判决的结果令王某沮丧不已。

  在王某拒绝出现的情况,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找到原来与王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朋友调查取证,证实了两人之前的恋爱关系,而且还同居。据此,结合王某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法院依法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必须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遂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5万元给李某。

  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做鉴定不做 依法可以推定

  据了解,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目前通过DNA亲子鉴定技术很容易就可以解决,但是亲子鉴定技术在案件中的适用,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作出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经过法院的调查,可以认定原被告是恋爱关系,而且两人同居在一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为两人是发生过性关系的,而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某作为当时与李某唯一的关系密切的异性朋友,应当负有配合亲子鉴定的举证责任。

  但在诉讼当中,李某申请亲子鉴定,王某予以拒绝;且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并接受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本案,可以推定被告王某为孩子的生父,故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案发梅州

  男争子请求鉴定 女方拒绝获支持

  2004年,梅州市梅江区男子赖某向当地法院起诉称,其与彭某是夫妻关系,现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小林(化名),现在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他扶养。但接到法院通知的彭某对法官说的情况却是相反,她与赖某仅仅是认识,既不是夫妻,也没有真正同居过,孩子根本不是赖某生的,而是她与前夫所生。

  既然不是亲生孩子,为何赖某还要争?法院调查后发现,彭某早在1995年前就结过婚,1995年8月时前夫去世,随后在同年底,经人介绍与赖某认识,两人还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办了结婚酒席,但实际情况是两人从未正式办理过结婚手续,而且很少住在一起。但恰巧的是,就在两人按照风俗习惯办理结婚手续后的第二年5月,孩子小林出生了,赖某便认为这孩子是他的,纠纷由此而起。

  鉴于孩子的生母彭某一口咬定孩子是前夫所生,赖某当庭提出要做DNA亲子鉴定。按照一般常理,只要做亲子鉴定谁是谁非立刻见分晓,但彭某却坚持不肯,理由是孩子已经送到广州的亲戚家,而且两人又不是夫妻或同居关系,这样做亲子鉴定对自己和孩子都影响不好。

  今年1月,梅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赖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彭某之间存在同居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的诉讼主张,既然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的亲密关系,现彭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依法不能强制进行鉴定,遂一审判决驳回赖某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没有亲密关系 一方可拒鉴定

  该案主审法官分析认为,亲子鉴定牵涉到诸如伦理道德、家庭关系稳定、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一种谨慎的态度,即当一方提出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反对的时候,除鉴定结果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时,或者却有证据证明两人有过同居、婚姻等亲密关系,否则一般不要求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做亲子鉴定对男女双方、特别是年幼的孩子来说影响很大,会给孩子以后的生活留下阴影。

  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有原因的,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有过任何亲密关系,不可能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男子要求女方做亲子鉴定,女方就要答应,这于情于理是不合的,女方也有权利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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