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胜娥在县公安局不立案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20日以“控告书”的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要求“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引起了慈利有关领导的重视,批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2005年1月15日,慈利县公安局以“涉嫌拐卖妇女”将王春梅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县公安局“因检察院不捕”决定对王春梅改为“监视居住”;8月4日又“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了对其监视居住。同案的另一个嫌疑人朱要林也经历了这个过程。
王春梅、朱要林自由了,一直坚持是这两个人拐卖了自己的黎胜娥及其家人对此极端不服,不断向上反映情况。
黎胜娥说,她是被王春梅从家里骗出去的。王说,是在中巴车上遇到黎的。有一方必定在说假话!
黎胜娥在《拐》文刊发后,曾应本报的要求前来长沙
就指控王春梅的事实进行了再一次核实,她坚持认为当年就是王春梅和朱要林拐卖了自己,《拐》文中所陈述的基本事实准确。黎胜娥回忆,她清楚地记得1989年农历十月初二那天,她的邻居——姨(王春梅)说带她到县城去玩,但又叮咛说不能告诉爸爸妈妈,否则家里肯定不会让她出去玩的。她很高兴,马上答应下来。因为家里很穷,她一直没有一双像样的鞋和裤子,在姨给她换了一双没有破烂的鞋和一条裤子后,她满怀感激地跟着姨进城去了。高峰乡覃家桥村地处偏僻,当时交通不便,她们先搭乘一辆农用车到一个交通比较方便的道口,然后又改乘中巴车进城的。在城里一个地方下车后,姨要她在那等,然后就走了。不久,同村的朱要林来到她的身边,说姨不会来了,他带她去坐火车。就这样她被连骗带吓拐卖到了安徽农村。
“如果她不是要拐卖我,她为什么要给我鞋和裤子?为什么不让我告诉爸爸妈妈?为什么不肯承认是她带我进的城?”黎胜娥面对记者提出了一系列疑问。
黎胜娥这一陈述在《拐》文刊发前已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针对黎胜娥的反映,王春梅有另一个版本的说法,她在向本报的报告中是这样陈述的:
“1989年古历10月2日上午我在山上种油菜,因为当天同组的王九海的女儿生小孩在县城摆酒,近中午时王九海就在地里叫我同他们一起去,我忙完活就往家里赶,当时王九海等人已经走了。于是,我就一人坐车前往县城,在车上我遇见了黎胜娥。我们便同车前往,因我以前在永安渡轧钢厂打工时集过资,集资款一直未退,于是,我在永安渡下车收账,黎胜娥随车进城,后我去走亲戚,当天下午回家,此后我就没见到黎胜娥。
2004年10月的一天,黎胜娥从外地回到慈利,不久,黎胜娥的堂兄黎胜伟就找到我村支书讲黎胜娥是被我拐卖的,并要求通过村支书和我私了。支书遂将情况告诉我,因我并未拐卖黎胜娥,所以我就不同意私了。没几天,黎胜伟便带着黎胜娥和一伙社会闲杂人员到我开的店子问我要钱(敲竹杠),并不断威胁我。在此情况下我便打110报警,警察来后把我们带到公安局,盘问后将我放回家,接着黎胜伟便四处告状,县委个别领导不明真相下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段情节,黎胜娥和王春梅各自的版本中有一个关键的区别,即黎胜娥说是王春梅从家里将她哄骗出去的,而王春梅却说她们是在去县城的车上遇见的。
3月9日下午,记者在慈利采访了王春梅。她再一次强调是在中巴车上遇到黎胜娥的,并且她中途下车了,黎胜娥没有下车。王春梅的丈夫尽管当年并不在现场,却也在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她们是在中巴车上遇到的,并说:她们在中巴车上遇见的,怎么可能给黎胜娥鞋子、裤子?王春梅要是脱了自己的裤子给黎胜娥,她自己穿什么?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似乎成了一个谜案。这里面必定有一方在说假话!

湖南多家媒体的记者在黎家里采访黎胜娥被拐卖的事情

黎胜娥:王春梅就是化成灰尘我都认识是她当年带我去县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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