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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4岁少女被拐16年续 公安局被指刑讯逼供


发布日期:2007-4-3 21:25:55  来源:湘声报  作者:  编辑:

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此案。

法律在线〉〉〉〉

法律对拐卖妇女罪的追诉时效有什么规定?

答: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规定: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公布)第一条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拐卖人口罪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等罪名,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见,1983年9月2日起,犯拐卖人口罪或者拐卖妇女罪,其法定最高刑都为死刑。

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刑法》都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罪的追诉期限至少为二十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因监视居住期满而被解除监视居住是否意味无罪?

答:犯罪嫌疑人因监视居住期满被解除监视居住并不意味无罪。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采取的一种限制其活动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满应解除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司法机关应当遵守,但解除监视居住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湘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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