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低智妇女犯罪的特点
被害人低智化、痴呆化,没有防御能力。在办理的农村妇女被拐卖、强奸、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具有明显痴呆、精神病的占87.1%。被害人没有防御能力,一旦被犯罪分子盯上,就难逃厄运。
犯罪手段隐蔽化,不易发案和破案。犯罪分子以诱骗和精神控制作为主要手段,针对被害人的不同情况实施犯罪。如犯罪分子徐某路遇离家出走的18岁的小红和14岁的小丽,徐某在与小红和小丽攀谈时,发现小红属于弱智。徐某说:“我带你俩找工作去,别人问就说是我妹妹。”小红和小丽便同意了,在之后的几天内,徐某利用在路上住宿、洗澡的机会多次强奸了小红。
犯罪无知化。由于犯罪分子对法律的无知和淡薄,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陈某在邻县碰见一无名女,发现该女呆傻并在路边捡垃圾吃,陈某看该女可怜,将其带回自己家,陈某找到好友杨某商议:一方面做做善事,积积德,给傻女找个婆家,另一方面还可以卖些钱平分。经人介绍,陈、杨二人将该女以300元卖给了当地一赵姓农民。经鉴定,该女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症。陈某、杨某二人因犯拐卖妇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赵某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接到判决书时,陈某、杨某二人还感到很委屈:做善事,咋还犯罪了呢?赵某也很委屈:我不就是买个老婆嘛,怎么也是犯罪?
犯罪目的简单化。在农村低智妇女被拐卖、强奸、伤害案件中,为了谋财而拐卖占对农村低智妇女犯罪案件的53.1%,为满足性欲而强奸农村低智妇女的占26.4%,为找个老婆而收买的占20.5%。
对农村低智妇女犯罪的成因
对低智妇女关心不够。农村低智妇女由于精神状况不好,医疗开支庞大,又不能创造价值,没有经济收入,生活能力差,导致被家人、社会厌恶和遗弃。一些低智妇女得不到家庭和社会的关心爱护,甚至流落街头也无人问津,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据统计,受侵害农村低智妇女80%是在火车站、街头、野外流浪,有的长期在外流浪,社会不予关注,家庭不予理睬,使犯罪分子看准机会予以下手。
对外来人员的监督不到位。有关公共管理部门对外来暂住和长期居住人员不够重视,缺乏管理,底数不清。在办理的低智妇女被拐卖案件中,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对自己辖区内发生的拐、卖、买低智妇女案件无一掌握情况。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准确掌握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不难发现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群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自己身边发生的拐、卖、买低智妇女犯罪不向有关部门举报,使拐卖犯罪得以实现。
犯罪分子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对农村低智妇女犯罪的案件中,拐卖妇女犯罪占53.1%,犯罪分子由于生活贫困,经济收入微薄,在明知是犯罪要受到严厉打击的情况下,铤而走险,认为拐卖农村低智妇女风险小、发财快,就干起了拐卖低智妇女的勾当。
法律意识淡薄。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分子认为只要征得被害人同意而进行的强奸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这是法律认识错误,因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正常的妇女的意志,如果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要有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应当定为强奸罪。前述为“傻女”找婆家的例子,只要在为傻女介绍婚姻时出于恶意,是为了卖钱,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预防和治理对策
家庭和社会要关注农村低智妇女。要通过大力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农村低智妇女是弱势群体,自我生存、自我保护能力差,需要家庭和社会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也更需要保护她们的权益。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登记、联系、联防管理制度。村委会、居委会要对自己辖区内的外来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派出所与村委会、居委会加强联系,村、居委会对自己区域内的外来人员,随时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所登记备案,并定期向派出所报告外来人员在当地的活动情况,派出所定期走访检查;鼓励、发动群众对可疑的外来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广泛开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要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声讨犯罪分子的可耻行为和给被害人家庭带来的危害,使人们认清该类犯罪的危害性。让群众认识到强奸、拐卖、收买农村低智妇女都是违法行为,尤其是要用收买农村低智妇女构成犯罪的反面典型进行宣传,让人们明白以钱买人为妻是违法的、靠不住的。
设立援助机构和监督机构。帮助农村低智妇女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对家属看护不利,应当有相应部门督促、提醒,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牵头,慈善企业、民间社团等参与的方式,建立慈善收留中心,使农村低智妇女得到起码的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