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贫困”使农村贫困地区的社会发展面临挑战
出生性别比偏高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对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婚姻迁移的经济推力和拉力,使贫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性婚龄人群必然会成为择偶中的“弱势群体”,从而一种新的贫困形式——“婚姻贫困”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家庭是农村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因为婚姻剥夺而产生的婚配困难成年男性人口来说,他们在丧失婚姻的同时也丧失了家庭,无法获得家庭对于个人生活的保障;而在以家庭赡养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为主要形式的条件下,由于男女人数失衡所造成的大量终身未婚者的养老将面临缺乏养老主体的家庭问题,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出生性别比升高成为破坏农村和偏远地区婚姻家庭的主要因素,并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调控不力,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使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由出生性别比偏高所导致的男女数量失衡会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将造成人口严重萎缩。人口再生产是通过夫妻双方组建家庭、通过女性生育子女来实现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会使女性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例萎缩,减少家庭的数目,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如果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即使我国将来的总和人口生育率回升到2.1的更替水平,由于家庭数目的不够,人口负增长也是难免的。人口萎缩的后果不容低估,它不仅影响到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我国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因此,出生性别比失衡不是单纯的人口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国目前所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内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它不利于少年儿童特别是女孩的身心健康,不利于构建稳固的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建设,不利于巩固低生育水平,不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出生性别比值域是一种相对独立、稳定、少受人为之外其它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的、具有很强生物属性倾向特征的自然化指标。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反映了基本人口过程中的人口性别结构异常,反映了两性所具有的社会生存条件的异常,其背后内含着深刻的、复杂的因素。
由出生性别比失衡所导致的男女两性比例的不平衡不仅影响到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且还会对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这要求我们对我国长时间、大范围内的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努力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平衡,实现人口社会的和谐发展。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在2000年3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3月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并提出要“加强责任制,把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统一起来考核,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遏制。”根据这些要求,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对治理性别比问题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规划:第一步,到2005年末,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第二步,到2010年,出生性别比趋向正常;第三步,到2020年,基本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目前,我国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氛围已经基本形成,各级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出生性别比的平衡,还需要全社会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