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作之合”的奇思妙想
这是清同治十一年(公历1872年)的一张婚书,距今已130多年。在老许的婚书藏品中,它是最老的一张。“不知道你注意到了没有,这张婚书上面的‘天作之合’只有一半,说明婚书的书写者当时是将男女两份婚书叠在一块写的,男女两张合在一起,字就完整了,”老许说,“这个奇思妙想把‘天作之合’的词意表现得淋漓尽致。”
娃娃亲
这是一张被老许称作“婚姻期货”的娃娃亲文书。上面写着“名芳梅行一年二岁民国十七年九月初五日子时生”,“表明这个女孩叫芳梅,排行老大,现年2岁,可是已经许配了人家。”老许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典型的包办婚姻。”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结婚证:
附婚姻条例
革命根据地的结婚证,已经传达出现代婚姻的观念。这张结婚证是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涉县政府颁发的,上面附了《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四章,明确写着“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的原则。
建国之初的结婚证:注明婚姻自主,标有婚前财产
男女间的“正式婚姻合同”真正在全国推广开来是在1949年以后。新政权提倡男女平等,推行新式婚姻。在这张结婚证上,最为醒目的是“婚姻自主”四个大字,预示了一场轰轰列列的婚姻革命即将开始。“这纸婚书中不仅有男女双方的情况介绍,连介绍人和证婚人也列在其中。”
“特别令人感到超前的是,上面还标明了‘婚前财产’,就我所知,男方10口人6间房24亩地3头驴,在当时的农村虽算不上‘大款’,起码也是‘小康’了。”
卖妻文书:原配丈夫充当主婚人
在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下,买卖婚姻是普遍现象,这张“卖妻文书”就是一个例证。“这张卖妻文书是说,一个叫某兴发的男人把自己的元配夫人,一个姓潘的女人卖给一个叫某凤山的男人为妻。日期是成吉思汗纪元738年4月9日,也就是公历的1944年。”老许介绍说。经老许考证,这张卖妻文书出自“蒙古自治邦”时期,婚书上面的四色旗也证明了这一点。“这张婚书体现出的最滑稽的一点是,卖妻的这个男人竟然也是这桩买卖婚姻的‘主婚人’。”老许说,买卖婚姻在旧社会并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你看那正儿八经的官方行文和大红公章,表明这绝不是偷偷摸摸,而是“正正当当”的“公开转让”。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行时期的结婚证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它的立法宗旨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在法律的保障下确立,上面这张结婚证上所写的就是新时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文革”时期的结婚证:最高指示不要忘
这是一张1969年的结婚证,它给人的第一感觉是“突出政治”。“‘文革’时期的结婚证,上面除了国旗和国徽就是毛主席语录,再没有其他任何装饰物了,甚至连个‘喜’字都没有。”
1976年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
20世纪70年代,为缓解人口压力,中国开始推行晚婚和计划生育政策,重点宣传对象自然是那些“登记男女”。在这张结婚证上,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行动口号:“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力争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内做出显著成就。”
1950年的离婚判决书:
女方财产,女方带走
“因为历史的原因,老的离婚证当然就是个稀罕物了,还因为离婚是坏事也是丑事,离婚证作为‘不光彩’的见证,谁也都不肯把它当成‘纪念品’,所以不是被烧掉就是被撕掉,保存下来的极少。”老许说。
这张离婚征签署的时间是1950年5月20日,是共和国成立后的第8个月,它上面写的是“武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民事和解笔录”。老许认为这张离婚证最“精彩”的部分是有关财产的再分配:女方在男方家中存有的东西,计粗布棉衣一身、夹袄一件、袍皮一个、门帘一个、洗脸盆一个、镜子一对、茶碗一对、纺线车一辆、筛子一个,全部由女方带走。这说明新中国妇女地位的提升,女方财产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