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为人类各种活动、社会关系及社会进步的基础,婚姻形态在我国先后经历了“杂婚”、“同辈血缘婚”、“族外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婚”等5个阶段
记者:婚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和特有的关系形态,也是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件,在谈婚姻文化和风俗之前,我想明确一个问题,人类为什么存在婚姻这种形态,婚姻的意义如何理解?
杨太:婚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关系形态,人和动物都有繁衍的需要,但人的繁衍需要是在婚姻制度中满足的,这就是它的社会性。同时,婚姻既是情感表达的归宿,又是和家庭联系在一起的。由婚姻而形成的家庭,是人类社会结构中的基本“细胞”,成为了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及社会进步的基础形态和结构单位。以上几点是人类婚姻的共性,而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我国为例,远古先民婚姻家庭有两个基本特征:血缘群婚和知母不知父。那时的生活条件极其恶劣困苦,所以婚姻的意义主要是人类种群的繁衍。到了奴隶社会,《礼记·昏义》将“合二姓之好”与“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作为婚姻的最高宗旨。西周时代,周礼将“婚礼”提高到了“礼之本”的高度,说明了周礼对择偶地位的重视,婚姻也就具有了政治上的联姻的意义。从战国时代起的封建社会中,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统治阶级公开合法纳妾的同时,重视嫡庶的区别,强化了男权统治和宗法权威。“父母之命”、“门当户对”对于两家两姓的经济、政治的连接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强调人人平等,使得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成为可能,因此婚姻更多地体现为两性情感的寄托。自由、独立的现代婚姻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婚姻是人类文明的具体体现,那么,我国古代社会的习俗中存在过哪些婚姻形态,婚姻制度是一个怎样的演变过程?
杨太:在原始人类那里,只有两性关系,而且多是血亲杂交,学术界有的把它叫做杂婚,我认为尚无“婚姻”可言。之后,婚姻形态在我国传统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先后经历了“同辈血缘婚”、“族外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婚”等4个阶段,总的来说,每个阶段都是向文明的迈进。“同辈血缘婚”禁止了不同辈份的血亲男女之间的婚姻,但可以“兄妹通婚”,所以又称为“班辈婚”、“兄妹婚”。这段沉重的历史生活,使我国各民族几乎都留下了“兄妹成婚”的神话或传说。相传首创了我国婚嫁制度的伏羲与补天的女娲就是兄妹,又是夫妻。虽然在现代人眼里,“兄妹通婚”是极野蛮的,可这依然是历史的必然安排,是当时人们走向伦理文明的必经之路。
记者:原来如此,那么不难想象,族外婚就是相对血缘亲的进步———通婚行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血缘群族之间进行。但对偶婚又是什么意思呢?它和“一夫一妻制婚”有什么区别?
杨太:是的,“族外婚”这种族群外通婚的制度性习俗,防止了近亲繁衍,提高了后代身心素质。当时,在一些民族中,往往是A族群的一群兄弟们与B族群的同年龄段的一群姐妹相通婚,故又称为“伙婚”或“普那路亚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族外婚称为是一次重要的进步。它反映出当时的人们已开始从优生的角度来自约自律了,显示出了人类理性的胜利。“对偶婚”是人类从“伙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姻过渡的一种婚俗。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们追求生活的相对稳定性,本来以“伙”的形式互相拥有的男女们,逐渐走向了一男一女同居的形式了。但这种同居,主要是数量上体现了对偶,只是具有相对稳定性,是一种不牢固的结合,即男女双方往往仅是对方的“主夫”或“主妻”,并不排除他们还有其他的性伙伴。因而,对偶婚所生的子女仍然不能确认其生身父亲,世系也只能按母系计算。直至现代,流行于我国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的“阿注婚”风俗,就属于对偶婚的残留事像。“阿注”的本义就是朋友,在对偶性质的婚姻中也是同居男女相互间的称呼。纳西族的“阿注”婚,主要表现为女子不嫁,常居于母系大家庭里,舅舅们承担起教养其姐妹们的子女的责任,尽“父亲”的义务。多数家庭大多如此,从而成为这一古老婚俗的实践体现。在“阿注”婚俗上依旧残存着“族外婚”的因素,即女子可以有不止一个男阿注,也可以以某一个男阿注为“主夫”。反过来说,男子亦然。另外,“阿注婚”的离异也很简单,无须繁琐的程序,离异的主动权往往体现在女性方面,只要女方把男阿注的物品搬出去,男阿注便知趣地离开,而很少发生纠缠、争斗。我们从中不难感受到先民纯朴感情和人际关系如同遗传密码一样稳定在婚姻风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