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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衡问题探析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6-12-7 19:03:26  来源:湖南省妇联  作者:  编辑:

  第三是犯罪案件上升。当男性可婚但难以找到配偶的矛盾特别尖锐和突出时,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将日趋严重。在安徽、江西、山西、河南等比较贫穷落后的农村,男人们无不抱怨“女人太少,女人太贵,没钱娶不起媳妇!”有的男人便省吃俭用花钱买老婆,这无疑为贩卖妇女儿童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此外,有家室的男人,往往受道义和责任的约束,行事较为理智、谨慎,所谓“家有贤妻,其丈夫不遭横祸”。而光棍汉则无拘无束,易受自身和外来的诱惑,聚赌、斗殴、偷盗、吸毒、强奸、性骚扰等犯罪现象时常发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绝不能漠然处之。如不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终只能是人类自己毁灭自己,这并非危言耸听!
  三、应对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衡的主要措施
  一要政策倾斜,强化生育观教育。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和决策者的倡导,使他们认识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新生儿性别比失衡的危害性,认真地检查、调整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新生儿性别比的治理工程,形成有利于新生儿性别比治理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决策层在制定方针政策和各种规范性文件时,不仅要照顾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落实,而且在某些方面应向女性倾斜。在女性就业和培养选拔女干部等方面,坚持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的原则。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正常的新生儿性别比是维持人类社会稳定的基础,新生儿性别比失衡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多危害。同时要大力倡导婚育新风,转变婚育观念,让人民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对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女儿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罚,在全社会营造女儿积极赡养父母的良好氛围,让女性跟男性享有一样的权利,也承担同样的义务,真正做到男女平等。
  二要立法明刑,严惩妄为者。在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护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违反规定者,应加大打击力度。此外,要强化计生管理,完善配套政策,坚决打击各种人为祸害,努力把女婴比率提高到人口性别比的持平线上。
  三要加快发展,提高妇女地位。在大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尤其要尽快制定农村独女户奖励政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切实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使他们逐步从“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同时要努力提高妇女地位,使女性与男性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参加工作的权利以及参政议政的权利。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学习科学技术,为她们提供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使妇女自己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只有她们的经济独立了,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才会提高,她们就有了发言权和决策权,当她们生育女孩时,就不会受到家人的责怪和歧视。
  当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了,人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高,人们将最终更新传统的婚育观念,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衡的现象也将在人类自身繁衍的历史进程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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