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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拐”新闻报道的伦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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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1-15 19:20: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军 编辑: |
3、煽情报道。煽情报道是指运用浅层次的感官刺激的手法,集中渲染、夸大报道耸人听闻的色情、暴力、犯罪、性、名人丑闻、流言蜚语、离婚、天灾人祸等新闻事件,主要对一些社会阴暗面的大加渲染而赢得关注,旨在赚取高额利润的新闻样式。如,赤裸裸地描述受害人被拐卖、被摧残侮辱的细节,文章的大部分篇幅充斥着暴力、暴利、色情甚至是淫秽的内容,以此来达到吸引受众的目的。刊登大幅照片和使用特写镜头反映受害人被营救后亲人相见的场面;这不仅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更对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的伤害。煽情报道严重背离了新闻报道所应该具有的严谨和庄重的伦理精神。
(三)从报道的结果来看
1、反拐报道所发挥的社会功效低。一篇好的新闻应该是记者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去完成的,记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目的是新闻发表后能够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然而虽然目前各种形式的打拐报道频繁出现,但是发挥的社会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如被解救妇女生存能力弱、安置问题,回归社会的妇女被边缘化等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2、不当的反拐报道带来负面效果。一些记者在报道打拐新闻时,极尽渲染之能事,详述人贩子的作案方法、过程,同时详细报道警察破案的过程,这样,一方面,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其中的“技巧”作案,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也会根据警察的侦破方法,进行反侦查。报道不当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打拐工作埋下了隐患。
四、“反拐” 新闻报道中媒体应具备的伦理精神
(一)正义勇敢与社会责任
1、坚持正义精神,恪守公道,发挥舆论监督职能。 正义和公道,是新闻报道的客观要求,也是记者在工作中应该秉承的重要原则之一。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违法犯罪分子人性沦丧至极。对于这种案件的报道,媒体应充分发挥监督社会、揭露黑暗、弘扬正义的社会功能。由于拐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结伙作案,势力非常强大,所以要对其进行彻底的揭露和批判,媒体还必须具备“勇敢”的精神。
2、媒体勇担社会责任。
对于打拐案件,媒体不应为报道而报道,通过报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才是最终目的。因此,深入第一线进行采访,做好深度报道,探索拐卖成因,并配合政府,构建防拐、反拐、打拐的有效机制,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促进打拐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媒体应该担当的一种社会责任。
(二)自由精神与无伤原则
自由从来不意味着无法无天,新闻自由亦如此。掌握话语权的新闻媒体应该明白,充分的自由只有在真正认识到自由边界的时候才会出现。法律的约束规定了媒体的行为底线,真正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以及权益为前提的。打拐报道应该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侵权。
1、避免侵害当事人名誉权
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非法损害的权利。由于反拐案件大都情节曲折,记者若缺乏深入细致的采访,就很容易造成新闻失实,构成诽谤。或者使用的语言带有严重的冒犯性,也会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2、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打拐新闻报道法律上的最大陷阱就是隐私权。所谓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包括:(1)个人信息:身高、体重、三围、住址、手机电话、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残疾状况;(2)私人领域:卧室、病房、电话亭、休息室、身体的敏感部位;(3)个人私事:恋爱、婚姻、生育、避孕、堕胎、收养子女 ;(4)私人活动: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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