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报道,陕西一中学为追求升学率,通过摸底考试确定了一个分数线,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差生”,都要被“劝退”,不能报名参加今年中考。结果有30多名学生被列为“劝退”对象,引起了家长的强烈不满。
学生家长怎能不满?
首先,此种做法有违教育法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等法规都严肃要求,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其次,此种做法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只偏爱优生,对“差生”则采取歧视、放弃的态度,甚至不惜牺牲他们权益,这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推进教育公平是完全相悖的。
再次,此种做法直接伤害了当事学生的感情,为其今后事业和人格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劝退“差生”是一种心灵的惩罚,一种精神的摧残。它超越了少年的心理承受力,使他们失去上进的信心和勇气,备感迷茫。常识告诉我们:受到此种心灵惩罚的学生,不仅可能会出现像孤僻、敌对、暴躁、自卑、神经质等心理障碍,而且可能会出现像离家出走甚至自杀、犯罪等极端行为。劝退“差生”要付出的代价是难以预知的。
也许,劝退“差生”是有“苦衷”的,“教育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学校进行考评,中考成绩是主要的指标,升学率也是各个学校相互竞争的‘砝码’”,但无论如何,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因为这样做不合法,也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劝退“差生”的做法,决非一地一校独有。此风若长,贻害可想而知。诚愿各地各校都来用法规意识与师德意识,杜绝这一做法,切实推动教育公平,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和谐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