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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或死亡遵循何种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05-5-16 20:41:09  来源:新晚报  作者:  编辑:
  读者问:我单位有一位职工患精神病走失已满五年,我单位能否向法院起诉,宣告这名职工已经失踪或者死亡?

  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但是,在失踪人还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只能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作为一个单位或一级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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