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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穿法袍的法官怎样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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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5-18 19:58:28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作者:蜀西 编辑:刘波 |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专家介绍 向朝阳,男,1957年11月出生于四川内江,汉族,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主编或参与主编《依法治川论》、《中国刑法学教程》、《拐卖人口犯罪的调查与研究》(国家社科项目)、《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杀人、伤害罪千案研究》、《四川百科全书·法律篇》、《国际禁毒概览》等学术著作。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法学论文80余篇。曾获中国法学会科研成果二等奖等奖项。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如何看待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必然性?如何确保《决定》不成一纸空文?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带着读者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向朝阳。 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 记者: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诉讼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多年来一直处于存废的激烈争论之中。 向朝阳:是的。废除论者有两类主张:一部分人主张完全废除,即完全不要陪审制度;还有部分人主张部分废除,即废除现有陪审制度,变参审制为英美国家式的陪审团制。他们主要是从法律技术的角度对陪审制提出质疑,如陪审员非专业化,易受非理性因素影响;陪审制的诉讼成本过大、效率较低等。 记者:但废除论者也并不否认陪审是对法官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手段,只是认为陪审员发挥不了对法官制约的作用,流于形式。 向朝阳:其实,支持者也承认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他们认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存在的必要,今后的方向在于改革而非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近十年的调研,于2004年4月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存废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记者:存废之争暂时平息,但并不意味着制度设计本身不存在问题。正因此,《决定》的前置语是完善,完善的必要性在哪里? 向朝阳:陪审制度承担着保障司法民主与维护司法公正、制约司法专断的任务。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陪审制度可以使人民的代表直接参加到司法过程中,行使对国家管理的权力。民众参与司法,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使司法权力的行使具有更为广泛的民主基础。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对强化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取信于民,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是不是也有对公众不满司法腐败作出回应的意思? 向朝阳:陪审制度拉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有利于法治宣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使群众对司法过程更加了解,心理上产生亲近感,对判决结果更容易接受。陪审员通过审判案件,和法官近距离接触,对案件审理程序及判决结果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有助于在庭审后宣传法治,塑造司法的良好形象,减少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误解与不满。同时,陪审制度是人民大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最好形式之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直接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对法官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能够促使法官端正自己的行为,增强司法为民的使命感,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对司法过程产生信任,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 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 记者:西方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的判断,法律的适用仍由法官确定。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有人担心,这是否既超出了陪审员的经验和认知能力,又侵损法律判断的专业性? 向朝阳:人民陪审员有助于弥补职业法官对事实认定定势化的弱点。职业法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容易形成思维定势,可能造成评判标准的机械化。人民陪审员可以运用社会上的一般经验和道德判断标准,对事实作出最接近合理的判断。同时,陪审制度有助于弥补职业法官的知识和经验缺陷。法官精研法律,对审判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现代社会的知识、信息呈几何级增长,法官不可能行行精通,对于新型专业案件的审判,需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人员,运用陪审制度将公众的智慧引入审判,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这需要以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为保证。 向朝阳:《决定》要求人民陪审员学历达到大专层次,对在群众中具有崇高威望的人员,学历亦可放宽到高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公道正派,人员分布层次相对广泛,能够体现足够的代表性。这都是对素质的要求。关键是在选任过程中把它落到实处,真正选出既有相应素质又热心陪审工作的人。同时,在任前,法院要做好培训工作;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履行对陪审员的指导,比如向陪审员说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明示证据、事实、法律的争议焦点,并对选择的利害关系、后果客观说明,但其指引不能侵害陪审员的独立判断,不能强制陪审员听从法官的意见。 记者:《决定》要落到实处,有一点可能必须加以重视,这就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成本如何保障。 向朝阳: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民陪审员在不少地方基本沦为摆设,在一些地方已名存实亡。除了缺乏明确规范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经费问题没有切实保障。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要建立一套常规的可操作的选任和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这些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法院拮据的财力肯定难以承受。《决定》明确规定,相应的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该说是从制度上给予了保障。但能否真正兑现,还得看地方党政领导是否真正认识到这其中的重要性。 避免“听话的老面孔”永驻法庭 记者:《决定》还有哪些需要再完善之处? 向朝阳:《决定》刚刚开始实施,有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去发现。眼下,我所注意到的一个问题还是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有关。目前,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是由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法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之前的自行审查是否合理?这当中有一点瑕疵,即人选还是主要由法院来圈定,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弄不好,依然可能出现几张“听话的老面孔”在法庭上永驻的景象。能不能参照其他民意代表产生的方式,不由法院自己来主导?此外,每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应储备多少人民陪审员为宜?人大常委会如何确定?这些都不明朗。 记者:有学者说,作为一项司法制度,仅出台一个《决定》仍只是权宜之计,还有许多配套工作要做。 向朝阳:1954年我国宪法曾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考虑到“文革”期间审判制度被彻底破坏,立即恢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许多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而且能够履行陪审职责的人不多,所以没有对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如今,我国审判制度日趋成熟,最高权力机关既然决定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也该考虑从宪法上将其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这样更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长远发展;另外,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确实需要设定一系列的规则并形成体系。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依据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此次《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仍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同时可否考虑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各自制定的规定进行梳理,以确保该项制度的统一实施。■本报记者高云君
人民陪审员:权责应与法官对等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改革、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必需的,但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陪审制模式,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现行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首先,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与现在《法官法》要求法官的素质达到基本一致;其次,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再次,法律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的身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同时还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人民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力,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韵笛
链接 陪审制度简说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后经法国而至英国发扬光大。美国因袭英国并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的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相比较,在陪审员的权限、组织等方面均有不同。前苏联借鉴法、德模式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前苏联移植的。在革命根据地时即建立了人民陪审制度。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有的根据地也建立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对根据地取得群众的司法信任,获得政治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对于第一审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同时规定了陪审员的选任方法及资格,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云) 四项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两类案件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蜀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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