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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5-7-17 18:55:26  来源:人民网青岛视窗网  作者:  编辑:
为做好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青岛市民政局、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和财政局五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对弃婴收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责落实、鼓励捐赠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据青岛日报(记者张玉)报道,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规范弃婴收养管理的规章,部分弃婴无法落户,损害了他们在教育、工作、婚姻登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新出台的《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了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和依法送养弃婴原则,对相关部门做好收养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收养人的收养条件进行具体规定,鼓励收养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捐赠。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捡拾的弃婴必须由市儿童福利机构统一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民政部门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弃婴的临时安置、照顾,青岛市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监护抚养。计划生育部门积极做好收养登记工作,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依法查处违法收养的当事人和将违法生育子女假冒为弃婴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为弃婴确定身份、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工作,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承担弃婴的体检工作。

  《办法》规定,市内四区和其他区、市的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在发现和捡拾到弃婴后,应当通知弃婴发现和捡拾地的区收养登记机关(辖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与公安派出所联系,确定弃婴身份、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并及时将弃婴送到市儿童福利机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捡拾弃婴后,应当主动将弃婴就近送到发现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由其报辖区收养登记机关,与公安派出所联系,确定弃婴身份、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及时将弃婴送市儿童福利机构。

  《办法》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弃婴。但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30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有收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残疾弃婴,鼓励收养人向市儿童福利机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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