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家住江苏省通州市某镇的王老太,因不服当地派出所注销其儿子户口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年前,王老太的儿子东某与邢某重新组成家庭。去年4月,东某被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东某眼看回天无望,便回家休养。8月上旬的一天,东某不愿妻儿老小随自己受痛苦煎熬,留下遗书和头发后黯然离家出走。家人四处寻找过程中打听到有一男子在“海太”轮渡上跳江自杀,鉴于此,家人均信东某已去世,便含泪为其操办了丧事。数月后,邢某经人介绍与另一男子相识并准备登记结婚。因东某户口未注销,于是邢某便通过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获取了当地卫生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东某于去年7月23日因患肝癌在家中死亡”。12月19日,邢某持该证明书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注销东某户口的申请,派出所审查后于当日办理了东某的户口注销登记手续。王老太获此信息后,因不服当地派出所注销其儿子户口的行为,以该当地派出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确认、改变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取消、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行使的决定,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存在为前提。该案被告虽然在办理过程中尽了一定的审查义务,但由于申请人邢某向其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具有真实性,东某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不存在,被告根据邢某的申请办理东某户口注销手续主要证据不足。6月9日,通州市法院作出撤销判决。
评说
法院作出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认定被告行使注销登记行政行为中应尽的审查责任问题。
行政机关的登记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形式符合了条件,登记机关就应予以登记。
所谓实质审查,则是指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对申请人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完整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这些都属实了,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
两种审查的不同点是,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不审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事实上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实质审查的重点则是审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事实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登记审查形式中,两种审查形式并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中既包括了形式审查,又包括了实质审查。
具体到本案被告在户口注销登记中应尽的审查义务,应该是形式审查。即被告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上的合法性,其中包括对出具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询问审查。本案中出具死亡证明的村委会和当地卫生院均不能证实东某确实已经死亡的事实,因此出具东某死亡的证明材料是不真实的,没有效力。本案经形式审查,能证明东某被确诊肝癌晚期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在“海太”轮渡上跳江自杀的男子也未确定是否为东某。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东某应属于下落不明的状况,待东某下落不明满二年时,应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东某宣告失踪的申请;当东某下落不明满四年时,可以提出宣告东某死亡的申请,然后由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对东某的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判决,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注销东某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应了解申请宣告失踪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或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