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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死亡要有严格法律程序

□案件提供:欣 娱□评 说:张 克 易 琳

发布日期:2005-8-3 21:23:49  来源:人民法院报社  作者:  编辑: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4.《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的,其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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