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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儿子被拐骗,父亲悬赏2万元征集线索。两个业余“线人”恰巧获知重要线索,最终帮他找回儿子,但只领到十分之一的奖金,遂把悬赏人告上法庭。日前,经丰都县法院名山人民法庭调解,“线人”获得9000元奖金。 去年10月4日下午,冉小平3岁的儿子小铭(化名)在丰都县名山镇新城邮局附近玩耍时,被石柱县农民陈以良、四川省遂宁市农民陶术梅拐卖到河北。后来,两人在广东省陆河县以1.9万元把小铭卖出。小铭失踪后,冉小平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并承诺如有知情者提供线索,找到小铭后给付酬金2万元。 冉小平重金悬赏线索的事,很快传到秦侠和冉新(均为化名)耳朵里。这两人是亲戚,都在重庆主城区打工。有一天,他们从一个亲戚口中偶然得知,一个大约3岁的丰都男孩被拐骗到河北,那个亲戚还认识其中一个人贩子。 秦侠和冉新经多方查找,确认小铭曾被拐卖到河北。去年12月5日,他们专程赶到丰都,把线索告诉冉小平,又陪同冉小平到公安机关报案。丰都警方根据秦侠和冉新提供的重要线索,最终将人贩子陈以良和陶术梅抓获。今年4月21日,两人分别被丰都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 今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小铭解救出来,并交给冉小平。此时的冉小平似乎忘记了当初的承诺,只给了秦侠和冉新2000元酬金。两人多次追讨未果,感觉受到欺骗,遂向丰都县法院起诉。 丰都县法院名山法庭庭长刘俊华承接此案后,来到冉小平家中。他了解到,冉小平夫妻俩都在打工,为了寻找儿子花了不少钱。刘俊华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通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冉小平当场支付给秦侠和冉新5000元,明年4月前再支付2000元。调解结束后,两个“业余”线人和冉小平都十分满意。 (记者 易守华 通讯员 黄福荣)
周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周永强律师认为,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其合同标的是行为(即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行为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是对悬赏人的有效承诺,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 悬赏广告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并无相悖之处,拾得人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得到悬赏广告标明的报酬的权利;悬赏人享有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自己所做出承诺的报酬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有判例,确认悬赏广告是合法有效的,对悬赏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