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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出台规定: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理

有误导贫困者卖淫的嫌疑

发布日期:2006-6-3 19:40:4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编辑:

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昨日实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两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患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不宜执行拘留五种情形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民警:这是人性化的体现

对于《意见》中有关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查处规定,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说:“这种情况在以往的执法中遇到不少,其中不少人确实值得同情,《意见》规定对她们从轻处罚,这是人性化的体现。”

律师观点

如何评判“因生活所迫”

南京中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贾政和认为,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情况,确实值得同情。但是,走上卖淫道路的人大多都迫于生计,“因生活所迫”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标准难以评判。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明确法律更加看重当事人的行为而非动机,既然犯了法,那么在法律面前应当一视同仁。而且,如果这种意见转变为执法人员可掌控的权力,很可能给腐败留下空间。

编辑插嘴

有误导贫困者卖淫的嫌疑

江苏省出台这样的规定,有支持贫困者卖淫的嫌疑,很容易误导穷人家的孩子可通过卖淫讨生活。这是变相地为卖淫开绿灯,必将纵容卖淫者!

再说,由谁来鉴定是初次?又由谁来鉴定是由于生活所迫?如果这样就让它合法算了,任何一名被抓者都可以声称自己是初次,是由于生活所迫。

那么,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偷盗者是否也应从轻处理?还有,因生活所迫初次抢劫者呢?因生活所迫初次拐卖妇女儿童者呢?因生活所迫初次制假售假者呢?因生活所迫初次贩黄者呢?还有好多好多……

法律要有严密的逻辑性。生活所迫不是从轻处罚的依据。这样的规定一出台,是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应当改成法律面前可看情况呢?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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