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纳入重庆市地方性法规
晨报重庆专讯 前天,由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查处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条例》)中,卖淫嫖娼人员的艾滋病检查、治疗首次纳入该条款。
据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俞荣根介绍,在过去的《条例》当中,所谓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指“男女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卖淫嫖娼行为已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卖淫嫖娼不仅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因此,此次《条例》将卖淫嫖娼行为界定为“凡是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同性性关系只要有财物的交易行为,都应当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
据俞荣根介绍,在过去的《条例》中规定“被强迫、拐卖而卖淫的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可不予处罚,但应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遣送回原籍”。但实际情况是,一些人由于受到他们胁迫或诱骗被动卖淫,其中不满14岁的卖淫嫖娼者,本身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处罚中就应该视其情节而定。
因此,《条例》提请将该规定改为“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卖淫的,可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卖淫嫖娼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俞荣根说,鉴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与性病相似,且蔓延趋势严峻,为遏制艾滋病的蔓延趋势,在该条的“性病”后加上“艾滋病”。
据俞荣根介绍,在修改后的《条例》当中,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性病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均进行了规定,这些费用由卖淫嫖娼人员自己买单。
《重庆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