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履行公约义务 推动妇女发展
中国代表团团长黄晴宜代表中国政府在审议会议上做介绍性发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动妇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制定修订法律,提供法制保障。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郑重提出,要把关注妇女等群体的权利作为开创国际人权事业新局面的五项主张之一。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反对性别歧视,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从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发展到反对性别歧视和对性别歧视的惩处。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写进了禁止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补偿、对离婚妇女无报酬劳动补偿的内容。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享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2005年8月中国人大批准加入《反对就业/职业歧视公约》,并将《公约》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禁止基于性别对妇女歧视的内容列入正在制定的《促进就业法》。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保证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详细]
教育部: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质量
“十五”期间,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重大计划,为广大适龄女童接受较高质量的教育创造了条件。2005年底,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地区覆盖率超过95%,比2000年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4%以下,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在校女生数量分别占学生总数的46.82%、47.33%、46.43%。2005年大学、研究生在校女生数量分别占学生总数的47.08%、43.39%,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比例有了较大的提高。[详细]
国家民委:尊重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平等权益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包括各种单行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对国家法律的变通条例以及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政府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中,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的32%。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女委员占少数民族委员的24.4%。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详细]
公安部:维护妇女权益成效显著
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约》精神,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融入执法办案、管理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多年来,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工作,动员广大妇女参与创建“无毒家庭”活动,积极参加“关爱女孩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公安部采取大案要案督办和开展区域性打击行动相结合等有效措施,成功侦破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728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54121人[详细]
民政部:提高女性村委比例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9年和2006年两次审议了中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后,都提出了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偏低并下降的问题。
事实上,在推进农村村民自治的整个进程中,民政部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从未停止对提高妇女当选比例问题的探索。各级民政部门着力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创新投票方式以使更多女性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