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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义务 有力推动妇女发展


发布日期:2006-10-20 21:08:01  来源:新华网 2006年10月08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进步是客观的,我国在审议中成功地宣传了我国在妇女工作上取得的巨大成就,树立了中国政府和中国妇女的良好国际形象,也进一步赢得了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委员会意见客观和中肯的部分,我们将加以研究、采纳和落实。“考试”不是为了考分,而是为了促进我们国家自己的妇女人权事业,这应当是这场“考试”的最特殊之处吧。(孙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介(资料)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联合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争取性别平等制定的一份重要国际人权文书。

    我国于1980年7月签署《公约》,同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公约》,对第29条国际仲裁予以保留。1981年9月3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我国已提交6次国家报告。

    公约为保护妇女权利提供了一个综合标准,全面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领域给予妇女平等的权利,这些具体的规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歧视妇女,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国家宪法,或者制定男女平等法;缔约国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相抵触的保留。

    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给“对妇女的歧视”下了定义,指出:“‘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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