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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修改五方面


发布日期:2006-11-1 15:12:45  来源:  作者:  编辑:

  关系到亿万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7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同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有五方面修改。

  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原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未成年人应突出对其特殊权利的保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受教育权”属于“发展权”的一部分,不宜将二者并列规定,建议删去“受教育权”,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的提法一致起来。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增加条款阻止青少年沉迷网络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对此反应强烈,建议本法除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外,还要从其他方面采取措施,如研发定时终止网络游戏的软件,供家庭和社会使用等,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组织研究开发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恢复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些规定,如父母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学校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以及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等,目前仍有针对性,建议予以保留。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下列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倡导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环境;公检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拐卖、虐待未成年人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犯罪行为。

  为此,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监护人在场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原修订草案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适当的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讯问,“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限制适用监禁刑”,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等,这些规定涉及刑事诉讼制度和刑罚制度,应由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统一规定。目前,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对这些问题还在研究论证,本法不宜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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