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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失踪 家人无法继承她的房(图)


发布日期:2007-2-15 19:44:07  来源: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编辑:

    二、王雪平被依法宣告死亡前购买的(属分期付款)坐落于西安南郊明德门丰泽园商品房一套,见《西安市商品房购房合同》,由王女士代理、办理该商品房的相关手续。

    2006年12月8日,王女士拿着相关的法律手续,与银行、公证人员对妹妹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承租保管箱箱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

    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王女士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两名工作人员,对保管箱内所存物品逐一清点进行登记。在保管箱里面,发现了王雪平与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号为长江FZY(00)A034的西安市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58429.00元的收据以及面值五万元的定期国库券等物品。

    意外二

  房子被卖

    开发商称房已回购售出

    2006年12月,拿着王雪平与力宝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正本以及首付款收据,王女士找到了开发商。

    开发商表示,由于房屋的所有人王雪平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作为王雪平与银行借款的担保人,按照当初签订的《西安市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规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贷义务,或对借款人所购的房产进行回购”,现在开发商已经将王雪平的房屋进行回购并再次卖出。目前,新房主正在装修房子。

        据王女士介绍,2006年年底,力宝房地产公司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如果要房,王女士需支付按揭贷款的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抵押费;自2002年3月至2006年10月30日代交的月供以及利息;代垫物业公司物业及采暖费、支付开发商所垫付款项利息、代垫款滞纳金等各项合计223429.28元。如果不要房,王雪平给开发商缴纳的58429.00元首付款、银行月供以及王女士缴的银行月供贷款,扣除此房的各项管理费用后,再付给王女士。但王女士仍认为,开发商的说法不尽如人意。

  意外三

  房子产权属开发商

  开发商不出面解释 实在令人气愤

  2月13日,记者来到位于明德门长江丰泽园三楼的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其公司门口的保安在问清记者的身份后,向里面通报了两次后表示,里面的人放假了。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打过去后,电话那头的人表示记者打错了。而根据铁通电话查询台显示,所拨打的电话确属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2月13日,在西安市商业银行,记者见到了当时为王雪平办理《个人购房贷款借款合同》的信贷员张敏。张敏表示,在2002年有几个月王雪平没缴月供,当时电话又联系不上,只好去催当初为其担保的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10月,该公司已经全部归还了借款人王雪平银行的贷款和利息。

    根据西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资料显示,目前,王雪平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依然属于力宝房地产开发公司。

    对于如今开发商不出面解释此事,王女士表示“实在很气愤”,她说,开发商随意回购房屋,没有尊重购房者。即使找不到王雪平,凭什么就擅做主张不通知其家属。作为王雪平遗产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继承人,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却意外得知房子的产权是开发商的,如今房地产公司也不正面解释问题,她怎么也想不通。

  律师观点

  开发商应先终止买卖合同

  对于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王雪平房屋回购卖给他人一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开发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开发商已明确表示其回购了房屋,也就是说开发商处理此事没有依据其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的是《西安市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并且是回购房屋,那开发商必须先终止买卖合同,同时拿出其替王雪平向银行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并且出示回购房屋的所有手续;其次,既然开发商替王雪平向银行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且开发商称是回购,就证明王雪平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下来面临的是如何回购的问题,也就是说回购成了另一次买卖。但是,回购的价格、方式等问题双方又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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