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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携手 贩卖百余名婴儿


发布日期:2006-12-30 19:18:22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作者:  编辑:

  “你希望孩子以后走一条什么样的路?”

  “做一个平民百姓也好,上学也好,以后有本事了也好,没有本事也好,只要不走我们这一步就行了,好好做人就行了。”

  采访结束后,因犯拐卖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韩青松被押回牢房……

  讨论一

  国家应普及法律使公民知法、懂法

  李琳(河南财经学院法学教师、民商法硕士):

  “拐卖儿童是拐哩,我们这是捡哩,是人家给的不要哩,是遗弃的。”从这话中可以看出韩青松对自己的入狱原因仍然是懵懂的,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行为人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为前提,若要预防犯罪,则应当使人们广为了解并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懂法或错误理解法律而导致的犯罪每年都大量发生,犯罪结果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而行为人却自感无辜,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也是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宣传法律,普及法律,使公民知法、懂法,而后才能保障其守法。

  讨论二

  韩青松的人性并未完全泯灭

  郝洪建、李东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韩青松在狱中想起自己的孩子也会潸然泪下,担心他们夫妻这样一蹲监狱,会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此时此刻,韩青松流露出的担心和父爱,与他们夫妻所从事的罪恶勾当多么格格不入,这同时也说明他的人性并未完全泯灭。韩青松与其妻子夏丽萍自2001年底开始,至2003年3月被抓获,先后倒卖婴儿百余名,给多少家庭造成了伤害,给多少家庭造成了不幸。韩青松夫妇是否想过,当他们把别人的孩子拐走时,他们是否听到伤心欲绝的家长们撕心裂肺的呼唤?他们是否体会到家长们肝肠寸断的思念?即使在孩子幸运地被找回来之后,在孩子和家长的心灵深处,也将留下多么深的伤痕。如果韩青松夫妇能推己及人,体会到别的父母在失去孩子时的悲痛,还会将别人的孩子拐卖掉吗?如果将“捡来的孩子”送他人收养或者送到福利院,还会有今天的结局吗?韩青松做上门女婿的目的是为岳父母养老送终,但他们却双双入狱被判死刑,其结果不但使其子女失去父母,也使其岳父母失去了晚年的幸福。

  讨论三

  韩青松罪不致死

  随庆军(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教授、刑法学硕士):

  弃婴现象已经普遍成为一个谁都无法回避,但必须去正视的社会病。尽管我国《刑法》、《收养法》等对解决弃婴问题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由于这两部法律本身的缺陷,使得其面对频繁的弃婴犯罪显得有点软弱无力。综观近几年的买卖婴儿案,几乎没有一个案件不牵涉弃婴问题。

  就本案而言,我个人认为,韩青松将捡来的弃婴有偿送人,从中收取适当的“劳务费”,并没有剥夺婴儿的什么权力,因为贩卖“弃婴”与从正常家庭中“哄、骗”儿童后贩卖有本质上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是很小的,虽然韩青松贩卖弃婴数量很多,但罪不致死……

  延伸阅读

  “弃婴罪”能否保护被弃婴儿

  弃婴,这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拷问社会良知的同时,也给法律界出了一道难题。

  面对越来越多的弃婴现象,有关部门显得无可奈何。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情节恶劣”的弃婴行为才构成遗弃罪,才能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算“情节恶劣”?有的法律专家认为,一般情况下的遗弃婴儿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这种行为尽管未造成被遗弃的婴儿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但弃婴被亲人抛弃后心灵所受的创伤,是一生都难以平复的,而且造成的其他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是严重的。  (本版图片由《临刑会见》主持人丁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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