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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寻人启事抓贼 遭遇法律瓶颈(图)


发布日期:2007-2-15 19:53:36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编辑:
  海归林先生钱包被盗,从录像中认定窃贼又遇难题

  本报讯记者黎存根、实习生陈俊伟报道:一位留学德国十年的海归钱包被盗,想自费登广告寻小偷,却遇上是否“违法”的难题。

  本月8日中午,海归林先生与朋友在广州石牌东路大石牌食坊吃饭,突然一个陌生男人挤到林先生身边。 当时林先生并未留意,随后却发觉钱包不翼而飞,内有3000多元现金、三张信用卡及身份证、驾驶证、德国居留证等各种证件。他随即到银行挂失并到石牌派出所报案。警方予以立案调查。而银行查核后发现,就在挂失的前几分钟,林先生的一张信用卡被人在正佳广场内一家珠宝店刷卡用去5000元。

  次日林先生与警察到该珠宝店取证。从珠宝店录像中林先生和朋友一同认出了小偷。小偷拿着林先生的钱包,显得十分镇定老练。“难怪珠宝行的员工没有仔细看他的签名,否则是没有那么容易刷卡成功的!”林先生愤愤难平。

  焦灼的林先生认为,案子至今进展不大:“再过些时日,贼都走啦!”为此,他向派出所表示希望将珠宝店的录像截图登报,将犯罪嫌疑人曝光。对此,派出所值班人员告知,如果警方登报曝光疑犯相貌相当于将其通缉,要由上级公安部门根据案情决定,目前暂时不可行;如果林先生自行登广告按图寻贼,则可能发生侵权,要由林先生自己负责。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柏涛认为,林先生登“寻人启事”寻窃贼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启事的内容。由于这个案件尚在侦察中,珠宝店的录像虽然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但未经公安侦察部门确认,林先生认出的“窃贼”仍属嫌疑犯,故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而在媒体上以“追究盗窃责任”为目的刊登悬赏寻人启事,则属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如果仅仅以寻人为目的,启事内容不透露该案件的信息,则是法律允许的。邓柏涛建议林先生,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方为破案上策。(报料人林先生,获三等奖100元)
  图:通过珠宝店的监控视频,林先生及朋友认定正在付款者就是在酒家偷包的犯罪嫌疑人 林先生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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